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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乱。懒得分类]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标准及适用

已有 11 次阅读  2010-04-09 13:10   标签刑法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  区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众说纷纭,尤其是如何在犯罪意图和犯罪情节暴露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关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在理论上,古今中外的学者一直有不同的主张。这此主张归纳起来大致有:一行为论;二后果论;三目的论;四犯意论。
行为论主张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后果论主张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为标准;目的论主张以行为人是否有杀人目的为标准,现在有不少学者支持和赞成这种主张;犯意论主张以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为标准,这种主张也得到不少学者的推崇。
 
我们知道,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占居中心的地位,它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也是区分犯罪的理论根据。
而在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对于区分杀人罪与伤害罪有决定意义的就是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因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涉及主体;而侵犯的客体也只能通过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来反映。同时在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主客观两方面还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是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因此,主客观统一论是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它不仅是我国刑法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而且可作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理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主客观统一论,在犯罪意图和犯罪情节暴露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加以正确区分呢?

 

首先,在主观方面不明显时,通过充分的客观方面,可以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我们知道,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而行为人在实施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当时都必然有而且只有一个支配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故意。这就是说,对于一个行为人而言,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可能有一种或几种犯意,但在其实施该犯罪行为时,这种犯罪故意只有是具体的,唯一的,对于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而言,这种犯意或者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是意图损害他人健康。与此同时,我们的主观心理和人的客观行为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它们联系的是如此紧密,以至于在有些场合,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别人的行为认识其主观心理。同时,犯罪思想对于犯罪人来说是主观心理状态,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上业已存在的事实,不是难于捉摸的,而是可以被认识的。在这种主观方面不明显且唯一,并且有充分客观方面的情况下符合逻辑规律,因此可以运用主客观统一论加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上述情况,运用主客观统一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凡因打架斗殴或民事纠纷引起殴斗致人死亡的案件,除行为人有明显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罪认定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例如王某与李某因停车发生口角,后于厮打中王某持木棒击中李某头部一下,致李某脑於血死亡。此案中王某对李某死亡结果不能预料,因其不具有杀人故意,因此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认定。

 

2对于无故寻衅、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虽然不象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例如吴某酒后在歌厅闹事,持刀追撵服务生王某,向前来劝阻的经理张某颈部猛刺一刀,致张某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都在吴某的意料之中,因此根据主客观统一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间接故意杀人罪认定,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认定。这样就把行为人主观上对会发生的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起来了。

 

3对于使用致命工具和伤及致命部位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是在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伤性行为,如于某纠集三人报复许某,在另二人将许某挟制后,用军刺向其头部猛砍数刀致许某死亡,这种情况下因其对行为的后果是完全可以预料的,应以杀人罪认定如果行为人是在情急之中使用了致命工具,伤及要害部位,不是有意加以选择应以伤害(致死)论,如上例王某于殴斗中一棒致李某死亡的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4对于连续数次实施的杀伤性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或威胁的情况下,为摆脱这种困境,在这种困境还没有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实施的,除正当防卫外应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如钱某与周某殴斗中,钱某持刀向周某砍来时,周向钱头部击一棒,当钱再次持刀向周某砍来时,周再次用木棒猛击钱头部致钱死亡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是在不存在或已经解除了上述危险的情况下实施连续杀伤性行为,因其对行为后果是足以预料的,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如上例中若在钱被击中头部倒地不起后,周仍继续用木棒猛击钱头部致钱死亡的情况。

 

 

5、对于防卫情况。如果行为人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在其它场合为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急之中手重造成的,如孙某见郑某正在行窃,为制止向郑头部击一棒致郑死亡的情况,因孙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欲杀伤对方,其罪过形式是伤害故意,应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认定对于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防卫过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根据主客观统一论,分别以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杀人罪认定。如上例中若孙某见郑行窃用菜刀向郑头部猛砍一刀的情况;对于借正当防卫之名而实施杀人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如上例中若孙与郑有仇,见郑行窃借机报复,用菜刀猛砍郑头部致郑死亡的情况。

 

应当说明的是,在主观方面不明显时,根据主客观统一论,通过充分的客观方面,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属于客观归罪。因为这种情况下通过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有机联系,运用充分的客观方面加以综合判断,是完全可以验证其主观故意的。而客观归罪则是在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即在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情况下认定其有罪,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客观方面不充分时,仅有行为人的一面之词,这种情况是不符合主客观统一论适用原则的,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应特别慎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称其有某种故意造成这种结果,但其主观方面未必如此,客观方面又不充分,主客观两方面情况都是有待确定的。

 

在这种主观方面不唯一时,根据逻辑规律的假言易位换质推理:只有P(主观方面唯一),才Q(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有机联系认定犯罪),所以如果非P,那么非Q形式,推出由此得出的结论未必是真实的,这种情况往往也就难以运用主客观统一论加以正确认定。大多数疑难案件属于这种情况,比如死无对证,只有嫌疑人一面之词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于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在有新的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加以认定,最好不要勉强认定,以免造成冤假错案。

 

总之,主客观统一论是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它不仅是我国刑法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而且可作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理论标准,但这一标准必须在其适用范围内合理运用,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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